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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于2016年6月7日,以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宝华

书记员:梁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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