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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等与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地址:大城县张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L3316535-7。
法定代表人:张文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该厂经营者。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王德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张让家村,注册号:130927000000723。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金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陶之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王德申与被告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张金波、陶之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王德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王德申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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