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地址:大城县张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L3316535-7。
法定代表人:张文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该厂经营者。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王德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张让家村,注册号:130927000000723。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金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陶之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王德申与被告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张金波、陶之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王德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大城县张某某文马铝带厂、王某某、王德申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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