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兴庄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68947xxxx。
法定代表人宋继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悦、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天晰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xxxx。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职务总经理。
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03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桂友
书记员:梁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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