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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宏城铸造厂与黄某某、天津市富兰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宏城铸造厂,住所地:大城县大祥连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48491583Q。
负责人:李大林,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博为、高晓晓,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富兰达阀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北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大城县宏城铸造厂与被告天津市富兰达阀门有限公司、黄某某、韩玉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城县宏城铸造厂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宏城铸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大城县宏城铸造厂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 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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