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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大尚某某樊良村村委会与樊洪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大尚某某樊良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关正中,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大城县大尚某某樊良村村委会与被告樊洪某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大尚某某樊良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大尚某某樊良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占海

书记员:马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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