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大华电力电子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89806406B法定代表人:邢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xx,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城县大华电力电子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大华电力电子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大华电力电子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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