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吴某罗某某测温器材厂。地址:大城县吴某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8YCTW9A。法定代表人曹英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动力厂对面。注册号:1103040086478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777675496D。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城县吴某罗某某测温器材厂与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0月20日20时许,原告的工作人员在打款时,错误将一笔4.5万元打入了被告的账户内。原、被告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且了解被告公司已经多年不曾营业,故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与之协调此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20时许,原告的工作人员胡泽平通过银行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北京天泰景业商贸有限公司打款时,错误将一笔4.5万元打入了被告账号为02×××48的账户内。另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网上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吴某罗某某测温器材厂与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关系,没有合法根据,被告收到原告的银行打款,属于取得不当利益,被告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城县吴某罗某某测温器材厂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470元,由被告北京华泰友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审判员 闫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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