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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友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兴华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友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王兴华,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大城县友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兴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友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大城县友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兴华负担。

审判员  王玉凤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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