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商集团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七路。法定代表人:文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大商集团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商集团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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