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义,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4)四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4)四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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