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晶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宋阳、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哈尔滨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5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大唐公司提出被上诉人乔某某、宋阳的土地在其土地范围内的问题。上诉人就此申请鉴定,但因不能达到前期测绘条件而不能鉴定,故应由大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大唐公司的此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大唐公司提出乔某某、宋阳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与承包协议书不符,且超出村委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因村委会有权对本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具备证据的证明力,上诉人大唐公司的此主张不成立。三、上诉人大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其灰坝开裂淹没被上诉人土地的事实错误。原审中,被上诉人就此已提交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正确。四、关于上诉人大唐公司提出原审中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的问题。该鉴定意见系人民法院经过合法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均具备相应资质,且鉴定专家出庭做出合理说明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五、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上诉人是否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霍拓
审判员 杨志超
审判员 陈激扬
书记员: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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