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
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黄金岭
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清旺,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岭。
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黄金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北黄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王常法
审判员:孟令俊
审判员:范玉刚
书记员: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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