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
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学。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负责人许文英。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大名县智某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尤章印
审判员:成文资
审判员:黄红勇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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