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
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杨某
杨丽敏
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俊,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农民,系死者杨玉岭之妻。
被告杨某,农民,系死者杨玉岭之子。
被告杨丽敏,农民,系死者杨玉岭长。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某某、杨某、杨丽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以诉讼事宜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某某、杨某、杨丽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以诉讼事宜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孟昭立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朱洪波
书记员:杨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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