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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新课标培训中心、郭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大名县新课标培训中心,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中段。
负责人:郭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并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郭晓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名县。

申请人大名县新课标培训中心与被申请人郭某某、郭晓哲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大名县新课标培训中心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郭晓哲名下账户存款27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大名县新课标培训中心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郭晓哲名下账户存款27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章印

书记员: 庞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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