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程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志强、孙某某、程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1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聂振勇 人民陪审员 苏永法 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
书记员:梁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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