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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农业局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维,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商翠敏,该中心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农业局,住所地:邯郸大名县大名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田金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仲,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委托代理人商翠敏,大名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田金安、委托代理人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认定。另查明,2004年11月30日,“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刊载了《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署名廖星成,全文约7500字。廖星成及该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2005年1月21日,廖星成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廖星成将《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所有。大名农业信息网由大名县农业局承办,是旨在为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提供决策参谋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科技服务、为农业企业和农民群众提供产销信息服务、为农业部门提供电子信息服务的公益性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将《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从其网站上删除。
另查明,河北农业信息网是由河北省政府批准,省农业厅主办,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的河北省农业综合门户网站。其中,大名县农业局则是具体制作维护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的县级部门。

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与《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作者廖星成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面向公司基于此合同取得《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运营该网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未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权利。尽管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已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应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的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三面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在网站登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三面向公司请求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冯江南
审判员 李世文
代理审判员 曹刚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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