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B座1110室。
法定代表人耿喜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金。
委托代理人闫宝臣,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解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煜暄。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8818元,减半收取54409元,由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4409元返还给原告大同市宏佳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审判员 罗亚红
书记员:王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