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行政商务区3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广播电视台,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城金声街17号。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河北世纪鸿业律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住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安北路4号。
被告大厂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局,住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安北路4号。
原告西安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厂广播电视台、大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大厂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称其为电视剧《幽灵计划》的著作权人之一,但根据其提交的该剧光盘实物,外包装封面所记载的著作权人与光盘播放内容所显示的著作权人不一致,其主张依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马兰
审判员 王二环
书记员: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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