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双发副食商店,地址大厂县大厂镇霍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28600062351。
经营者:马会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199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双发副食商店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双发副食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双发副食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爱民
书记员: 郝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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