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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李长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
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李长龙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马树华
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长龙、第三人马树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邵某某大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福金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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