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玉某,总经理。
被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纪云 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人民陪审员  左小永

书记员:刘洪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