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玉某,总经理。
被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纪云 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人民陪审员 左小永
书记员:刘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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