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79585836N。
法定代表人李玉某,总经理。
被告崔某某,女,1992年10月2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411076。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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