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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溢洋油脂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溢洋油脂有限公司
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溢洋油脂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468330-3。
法定代表人杨建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平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溢洋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溢洋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溢洋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成振华

书记员:姚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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