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街供热公司段西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99214589E。法定代表人:马兴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魁,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丹丹,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8年3月5日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书记员:董唐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