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厂县西环路消防大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梦瑞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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