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嘉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大厂县邵府乡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邹孝立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略,已附卷)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涿州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嘉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嘉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嘉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书记员:郝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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