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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大厂镇河西营村。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李新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军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永忠,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西关北街。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任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庆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军伟、赵永忠,被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纪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3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方由其委托代理人海滨及现场联系人郝军伟签字,被告方由其项目部负责人李某签字。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截止至2015年11月15日,被告施工工程被停工拆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混凝土款1145940元,被告项目负责人李某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和对账单上签字认可,该笔欠款被告拖付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双方的结算单、对账单、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原告依约供应混凝土,被告拖欠原告混凝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截止至2015年11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混凝土款114594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混凝土款11459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利息起算时间应从双方结算后次日起,即2015年11月16日。关于被告提出应将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列为本案被告及原告的起诉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辩论意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只是被告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虽然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其不是合同中权利义务相对人,其行为不是代表个人行为,而是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另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施工工程已停工拆除而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4594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开始起算,以114594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12600元,由被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  李庆春

书记员:王敬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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