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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孙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慧,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文静,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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