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院内。
委托代理人:卓涛、张军慧,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顾 崴 审 判 员 田艳苹 代理审判员 何 藻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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