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广会路1号(广电大楼6、7、8、9层)。
法定代表人:何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某都市花园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某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桂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鑫,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某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7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某市下陆区下陆大道(房产证号:黄房权证陆字第××号)房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某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刚
代理审判员 王冕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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