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飘,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吕璐敏。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璐敏、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4元,由原告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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