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军山(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山、戴懋浩,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南火云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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