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冶怡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鲁建安。
被告:舒鸾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怡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建安、被告舒鸾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怡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鲁建安、被告舒鸾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怡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鲁建安、被告舒鸾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蓉
书记员: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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