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曹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10号法定代表人:石睿,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际、陈希,均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被告:曹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太东。系原告曹珂公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际、被告曹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太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曹珂支付各项费用1129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曹珂与2016年4月8日应聘至原告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组织的培训结束后,其部门经理以私人名义邀请员工晚上去红馆KTV休闲娱乐,以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被告主动参加,并在聚会时大量饮酒,导致摔倒受伤。故被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冶劳人仲裁字[2018]第2号仲裁裁决书系错误裁定。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曹珂辩称,我在原告公司集体培训活动中受伤已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现工伤认定书和工伤鉴定结论已生效。冶劳人仲裁字[2018]第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我相关补助金、工资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1295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曹珂应聘到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2016年4月10日,原告安排被告参加培训。2016年4月14日下午培训结束后,原告组织被告等参加培训的员工到大冶红馆主题旗舰店KTV包厢聚会。当晚8时许,被告在包厢内唱歌时摔倒受伤。伤后即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出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次日转入大冶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6年5月16日,被告再次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用均由红馆KTV支付。住院期间,原告单位未派人护理,仅支付了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等合计950元。被告受伤后,再未回到原告单位上班。2016年10月20日,大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冶工认字[2016]46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该认定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大冶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冶市政府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冶政复决字[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原告又不服该决定,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大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冶工认字[2016]469号工伤认定书和大冶市政府作出的冶政复决字[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8月2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17)鄂0281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鄂02行终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3日,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黄冶劳鉴字[2016]32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被告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医疗费19969.08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护理费29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56元、辅助器具费22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800元及伤残精神抚慰金。2018年3月20日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冶劳人仲裁字[2018]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56元、住院伙食补助756元、住院护理费2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13096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超出被告上班期间工资的费用145.4元(950元-2500元÷21.75天×7天=145.4元)外,余款112950.6元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珂自2016年4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被告曹珂受伤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故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被告曹珂缴纳工伤保险,故其应在被告曹珂发生工伤后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冶劳人仲裁字[2018]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56元、住院伙食补助756元、住院护理费2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13096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曹珂亦表示认可。此款扣除原告已支付的超出被告上班期间工资的费用145.4元外,余款112950.6元应当由原告支付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其不应向被告曹珂支付各项费用11295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珂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曹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56元、住院伙食补助756元、住院护理费2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13096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超出被告上班期间工资的费用145.4元外,余款112950.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润家

书记员:姜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