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富民路豪鼎宾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曹静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上诉人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柯某某、黄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因该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中止审理裁定,但在另案结果未作出,本案亦未作出恢复审理决定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裁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9200元,退还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胡志刚
书记员刘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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