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曹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新港,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光谷大道。法定代表人:朱龙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黑海工谷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51元,由原告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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