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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启迪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冶市启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冰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甲武,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大冶市启迪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未预交上诉费用,本院作出(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大冶市启迪贸易有限公司应:1、退还1991年其为建造门店投入2000元现金;2、退还2005年至2014年租金;3、偿还装修费;4、给予商品积压补偿。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原审是被告,其申请再审请求在原审中未提出反诉,原审法院也没有进行审理。而再审审查的范围是原审已经判决的内容,原审没有判决的内容不属再审审查范围,故刘某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夏锦石 审判员 忻继伟

书记员: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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