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同福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巿保安镇樊湖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钧安、吕星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巿人,住鄂州巿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易方达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明堂东路。
法定代表人:艾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叶保(实习),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大冶同福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同福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湖北易方达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涉及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易方达公司的同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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