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兴安岭金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新世纪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顾建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刘育伯参加诉讼)。
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何培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男,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商务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兴安岭金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金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金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7元,退还大兴安岭金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郭永钦
审判员 徐文波
人民陪审员 柴美鑫
书记员: 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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