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与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岭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富,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与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修复费用暂定1万元(具体费用以司法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签订了大十段A7合同段工程的《合同协议书》。根据大子扬山至十二站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专用条款采用的是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3年。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8.3.5项规定:“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2016年9月30日松岭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对大子扬山至十二站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形成并通过《交工验收报告》,A7合同段《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记载交工验收时间是2016年9月30日,因此涉案合同段工程仍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中指出A7标段有局部路肩土、边坡被雨水冲刷后亏方、路面断板现象需处理;盖板涵、涵洞两侧河道有不顺畅、排水沟有堵塞、勾缝脱落现象需疏通、修复。因此该段工程在交工时存在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应当明知涉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也告知被告对涉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被告至今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修复费用暂定1万元(具体费用以司法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安克

书记员: 刘棚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