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陈某某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关县翠华镇。
法定代表人石国宽,职务经理。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宝贵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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