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郝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晨,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集团)与被告河北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大元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田公司支付拖欠大元集团的工程款26124543.5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汇田公司偿还之日止);2、判令汇田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15日,大元集团与汇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元集团承包汇田公司开发的临漳县银街壹号1-5#楼及商业工程一期。大元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汇田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拖欠26124543.53元至今未给付。经大元集团多次催要,汇田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元集团与汇田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02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邯郸市仲裁委仲裁解决,故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23元,退还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丽
书记员: 杨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