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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承某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系原告职工),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承某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精华商场对过)。法定代表人:李如意,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4398875359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系公司职工),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4500.00元,由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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