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柏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九,上海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原告大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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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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