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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艾某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艾某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女(安陆市精华书店业主),出生年月不详,住湖北省安陆市德安中路45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艾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杨忠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守明、刘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依法取得的《新概念英语》图书的版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艾某销售非法出版的(盗版)《新概念英语》,其既无故不到庭参加应诉,又不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非法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是合法渠道购进,故被告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著作权,对此被告艾某应当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九)项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所经营的(安陆市精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盗版图书《新概念英语》(一套1、2、3、4册);
二、被告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开支费用1092.6元,两项合计16092.6元;
三、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依法取得的《新概念英语》图书的版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艾某销售非法出版的(盗版)《新概念英语》,其既无故不到庭参加应诉,又不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非法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是合法渠道购进,故被告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著作权,对此被告艾某应当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九)项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所经营的(安陆市精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盗版图书《新概念英语》(一套1、2、3、4册);
二、被告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开支费用1092.6元,两项合计16092.6元;
三、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艾某负担。

审判长:杨忠东
审判员:马守明
审判员:刘铮

书记员: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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