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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三A图书音像有限公司、张某某上谷书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三A图书音像有限公司
张某某上谷书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三A图书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小河套。
法定代表人:翟凤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谷书院,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大马路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祯,该书院院长。
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三A图书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A图书)、张某某上谷书院(以下简称上谷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马文明、张东耀到庭参加了诉讼,三A图书、上谷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三A图书、上谷书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A图书、上谷书院共同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四千元整(含合理维权费用);
四、驳回外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75元,由外研社各负担625元,三A图书、上谷书院共同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三A图书、上谷书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A图书、上谷书院共同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四千元整(含合理维权费用);
四、驳回外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75元,由外研社各负担625元,三A图书、上谷书院共同各负担50元。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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