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孔某某
任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明、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伟。
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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