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巩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明、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因与被上诉人巩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5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马文明、张东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审时外研社的诉讼请求是: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3、责令被告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当庭查验原审中未发现“甲乙丙丁”四字暗记的正版《新概念英语》第四册,发现在其第100页和第101页之间的装订线中缝深处,确藏有“甲乙丙丁”四字的暗记。
另查明,原审查明的其它基本事实属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第一、涉案图书是否是侵权产品?第二、如果是侵权产品,巩某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涉案图书是否是侵权产品的问题,本案涉及的图书为新概念英语第1-2册,上述书籍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由巩某某的书店出售,外研社也在涉案图书上加盖上了为盗版图书的认定签章。考虑到外研社是涉案图书的合法权利人,其对被控侵权图书是否为盗版图书具有较强的辨识能力和证明力。外研社当庭称其正版产品中有三处暗记,在其提交法庭的样书中该暗记也确实存在,外研社即完成了其举证义务。从新闻出版署出台的《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看,该规定是行政机关查处非法出版物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民事案件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没有尽到举证义务的观点不妥,应予纠正。巩某某所销售的图书如果是由正规渠道购进的话,应当能够提交相关的证据。而本案中巩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故巩某某所销售的图书并非外研社出版的正版图书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审认定巩某某不构成侵权不当,应予纠正。
其次,关于巩某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考虑到巩某某仅是一个个体书店的经营者,不是侵权图书的生产者及批发商,其销售范围及数额有限。巩某某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本院酌定其赔偿外研社3000元为妥,本案属于财产争议案件,外研社也无证据证明因巩某某的销售行为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失,故外研社所称的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外研社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代理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李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