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雷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